2014工伤鉴定标准23条说明?
关于这个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工伤鉴定标准共有23条说明。以下是这些说明的概述:
1. 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工作场所事故、职业病、劳动强度过大等。
2. 工伤鉴定应以医学为基础,综合考虑法律、职业卫生、工程学等因素进行。
3. 工伤鉴定应考虑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过程、工作方式等因素。
4. 工伤鉴定应结合涉及的医学、职业病学、职业卫生学等专业知识。
5. 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应遵守鉴定原则和规定。
6. 工伤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且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7. 工伤鉴定中,对劳动者的陈述和医学证据的重要性应得到充分重视。
8. 工伤鉴定应当考虑工作过程中的突发***、意外事故和长期暴露对劳动者身体造成的伤害。
9. 某些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如果与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公务员纳入工伤认定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2014年。
《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在今年7月人社部制定的《人力***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要“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工伤保险政策”。
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至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上下班发生事故算工伤是从哪年规定的?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上下班发生事故算工伤是2003年的岀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但到了2010年,修订为”(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