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聚会发生意外民法典有规定吗?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引入了“自担风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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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颠覆了受到伤害就必须要赔偿的观念。
新法典对有关民事***的新规,针对现在的中老年活动、同学、战友或老乡聚会等,明知活动过程有风险,明知自己疾病在身、过量饮酒有害,却要自愿参与(故意赌酒除外),组织者和共同参加者都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所以,受到人生伤害,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就必须赔偿的道德观和公平观,事实上是不公平的。
过去因为饮酒遭成意外***的发生不乏其有,很多都会牵扯到赔偿问题,甚至诉之***的。而新法典的出台,对于战友、同学、老乡聚会等集体活动,只要是自愿参加,出了事就得自己承担责任了。当然,个人出于道义上对受害人或家属进行物质上的一定补偿也是一种安慰,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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