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长春市一次性工伤就业赔偿金赔偿标准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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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 ***伤残:本人工资×80%
;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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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长春工伤九级赔偿标准?
长春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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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九个月的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