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
具体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劳动者权益。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设立的,因此其立法宗旨应当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使其能够在发生工伤、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时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生活帮助。
2.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伤保险不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个人的权益,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通过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对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和损失,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等费用。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应当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来支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工伤保险开始的时间?
1951年2月26日
立法1951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为什么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
超过48小时是不能算工伤的。
48小时视同工伤,是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作出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作出的规定。
工伤与视同工伤二者的属性是不同的。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核心点是伤害由工作原因造成的,而视同工伤则不具备这一特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的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
48小时的规定,既保障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重症疾病死亡职工的权益,也可以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工作场所发生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参照工伤进行赔偿。但如果超过48小时死亡的,则不能参照工伤进行赔偿
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的原因是因为工伤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而超过48小时的伤害可能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而不是工作直接造成的。因此,为了保障工伤保险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规定了超过48小时的伤害不能算作工伤。
具体来说,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如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害物质、因工作姿势不当、因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等导致的伤害。而超过48小时的伤害,可能是在工作时间之外或者与工作无关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是因为伤害程度较轻,过了48小时才表现出症状的,这些情况都不能算作工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伤的定义和认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标准。
因为是立足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已扩大规定的方式,给予职工扩大的保护,是对传统意义上工伤认定的突破。
职工的死亡时间作为工伤认定的事实问题,由专业医疗机构对死亡进行认定和宣告。
对于事实问题,特别是专业性技术问题,***一般应尊重专业认定机构认定,对其审查通常仅限于是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是否与法理规定明显相抵触。
对于死亡认定的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