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详细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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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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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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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