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四)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新公务员工伤条例?
最新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按照《公务员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工伤保险条例:
(一)公务员依法认定为工伤后继续在机关领取工资的,不享受伤残津贴。
(二)公务员工伤后在机关之间流动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公务员工伤后离开机关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内容享受相关待遇。
2020年施工单位怎样为流动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
应在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应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保险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保险保障条例的实施细则,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具体内容,并提供清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理赔机制,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此外,保险公司还需遵守保险费率的规定,确保保险费用合理透明。保险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关于保险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交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延长交费到满十五年为止。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交费 5 年后仍不足 15 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 15 年。区内取得城镇户籍年满 16 周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自 2004 年 1 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三、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在患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特殊疾病费用等方面。同时,医疗保险还规定了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一定年限后,退休人员可以享受终身医疗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失业保险主要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同时可以享受一定的再就业服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有一定的期限,累计缴费满 10 年的人员最长可以领取 24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此外,还有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保险保障条例实施细则。这些细则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