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湖南省株洲市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株洲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湖南省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 2、2019年株洲工伤赔偿标准,株洲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 3、株洲市工伤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 4、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5、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
湖南省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一级至四级工伤,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湖南省工伤保险伤残赔偿标准是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制定和调整的,对于因工致残造成十级伤残的职工和农民工,可获得每月800元、总额16万元的伤残赔偿金。
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长沙市的工伤赔偿标准为: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标准的,从医疗费用中列支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2019年株洲工伤赔偿标准,株洲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规定。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株洲市四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1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其他费用,诸如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株洲市工伤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法律分析: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法律分析:湖南省十级工伤赔偿项目: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费+其他合理费用。
级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十级工伤赔偿为6个月本人工资;十级工伤应该赔偿的金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交通、治疗所需费用等。
十级工伤粗略估算共计:91522元。设区的市人民***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如下: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的登记、认定、治疗、康复与***器配置业务管理,经办工伤业务程序。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伤保险管理。
具体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是: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湖南省实施办法》。工亡赔偿标准: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职责:(1)员工的职责:若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员工或在场员工应立即报告分厂领导,尽量不要破坏事故现场。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
1、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3、湖南省人民***《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复发的医疗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5、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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