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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成都工伤保险新规定需要什么条件办理流程,具体的
- 2、2020年四川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赔偿标准
- 4、四川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 5、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成都工伤保险新规定需要什么条件办理流程,具体的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诊断)后,单位填报《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一式两份(死亡的三天内,重伤的七天内,轻伤的十五天内)向市社保局工伤生育处备案登记。
办理流程: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结论后,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材料:1。
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2)参保职工经 工伤 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必要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伤残等级 ; (3)符合各项待遇规定的条件,并如实提供相应的材料。
成都工伤怎么申请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
2020年四川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1、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四川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费用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具体数额根据伤残等级、当地平均工资和本人工资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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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川工伤赔偿标准 2023年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赔偿标准
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一般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个月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48个月四川省人民***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川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有以下: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赔偿费用(1)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四川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所需的医学检查、诊断费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照省发展厅制定的标准执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
标准为7级伤残的,补助三年,8级伤残则补助26个月,补助达到期限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1、工伤认定,第一条 市(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参加市(地)级工伤保险的工伤鉴定。根据工作需要。
2、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关于贯彻实施***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3、受伤职工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金。
4、四川省人民***2021年7月2日《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5、具体办法由***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6、储备金的提留比例可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伤保险制度完善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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