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关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根据上述规定,丁伤认定应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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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但工伤认定应由区级(相当于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工伤由统筹地区人力***社会保障局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我国当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各地人力***社会保障局。
工伤由统筹地区人力***社会保障局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我国当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各地人力***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谁制定的?
由***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沿革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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