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工伤政策?
您好,吉林省的老工伤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老工伤认定和待遇;二是老工伤康复和保障。
一、老工伤认定和待遇:
1.认定标准:吉林省老工伤认定标准包括两种:一种是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列出的职业病,对有相应职业病病史和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进行认定;另一种是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伤害,造成劳动者伤残或者死亡的,进行认定。
2.待遇标准:吉林省老工伤待遇标准包括两种:一种是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按照评定结果给予相应的伤残津贴和生活补贴;另一种是因工致残的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给予相应的津贴。
二、老工伤康复和保障:
1.康复治疗:吉林省为老工伤提供康复治疗服务,包括医疗、康复、康复***器具提供等服务。
2.保障措施:吉林省为老工伤提供保障措施,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同时,吉林省也为老工伤提供就业创业扶持、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2023年吉林省工伤保险上调吗?
根据吉林省***的通知,2023年度工伤伤残津贴待遇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将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制定,以确保工伤伤残人员能够获得合理的待遇和保障。调整通知将在适当的时间发布,届时将公布具体的调整幅度和执行细则。吉林省将继续致力于保障工伤伤残人员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待遇。
2016吉林省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有规定吗?
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建议,所在单位派人护理,所在单位不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人标准支付护理费。法律依据吉林省人民***《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按本人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已享受生活护理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不再派人护理。
吉林省工伤退休有伤残补助金吗?
工伤职工退休,没有伤残补助。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金,是一次性的,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支付。退休时,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