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年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于1994年颁布实施,但自那时以来已经修改了好几次。
19***年,工伤保险条例发生了一些变化,但这些变化主要是针对一些具体的细节和实施问题进行了调整,而非条例的大幅度调整。
这些变化主要围绕着工伤的责任界定、医疗费用支付、工伤待遇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规定和明确。
旨在保障工人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导致的医疗、康复、伤残津贴及社会保障,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实施了因为19***年8月1日,***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工人在工作中遭到意外伤害或因职业病致残、死亡的,应当有工伤保险来赔偿损失,这是为了保障工***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赔偿标准,包括了工伤待遇、医疗保障、康复治疗等方面的内容,为工人提供了全面的保护和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赔偿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19***年工伤赔偿标准为:死亡赔偿金为职工本人去世前一个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4倍。
残疾赔偿金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18个月的本人上岗时的月工资;二级15个月的本人上岗时的月工资;***12个月的本人上岗时的月工资。
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都在相应的标准范围内进行赔偿。
(一)伤残津贴、护理费
因工致残(含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工伤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伤残津贴、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护理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工伤医疗待遇
因工致残(含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老工伤人员因伤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现行的工伤保险医疗相关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9已经被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所取代。
19***年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工伤保险缴费、保险金给付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其明确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各项规定。
其中包括: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遭受了意外伤害,企业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向其支付工伤津贴等保险金;建立工伤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9***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被替换,但其中的一些原则和要求仍然适用于当前的工伤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