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天数怎么算的?
护理费天数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天数;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天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费的天数按照被护理人实际住院的天数计算。被护理人出院以后需要继续护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由司法鉴定所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对其护理等级和护理期进行明确。工伤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致残程度鉴定时,对其护理等级和护理期予以明确。
护理费的计算如果按保险条例的赔偿,最多赔偿到六个月,一线城市的每天是三百元,二线城市每天是两百五十元,三线城市每天是两百元计算。但是在法律上讲,护理费不止是到六个月。关键要看司法医学临床鉴定中心做的鉴定上面写需要护理多久决定的。
错过了工伤申报期限该怎样补救?
可以按人身损害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会和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1年。当事人错过了法定工伤认定时效,不能按 认定工伤,按工伤通过法律渠道获得救济。
超过了工伤认定时限,不能认定工伤,但是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虽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为一年,但是,起起算时间却与工伤认定时限不同。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司法实践中,在权利行使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对于人身损害比较明显的,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轻微,以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构成伤残的,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开始起算;需要后续治疗的,后续治疗部分以后续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对于人身损害不明显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在权利行使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则要等到障碍消除时,再按照以上所述的不同情形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