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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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本案来看,肋骨骨折(不是很严重,可能只有一根,最后鉴定的级别不会很高,可以只有十级)与煤气中毒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关系,谁也没有直接认可的证据;并且你到村级卫生所处理了面部,从某种层面讲,可以理解为初次诊断,所以本案胜算不大。但举证责任主要是单位(自己要有起码证据说明肋骨骨折与煤气中毒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胜算。 建议本协商解决。(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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