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鉴定等级后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复发单位还管吗?
- 工伤一年后单位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原赔偿有什么影响,特别是对单位有什么影响?
- 工伤保险可以重复参保吗?
- 工伤合同到期再续签对以后赔偿有没有影响?
工伤鉴定等级后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复发单位还管吗?
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厅官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致残,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经过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标准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按月支付工资和***待遇。 但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自领取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之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旧伤复发是36条,现为38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一年后单位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原赔偿有什么影响,特别是对单位有什么影响?
可以的,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下达之日起,一年以后双方认为病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最后以新鉴定的结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GB/T 16180-2014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工伤保险可以重复参保吗?
这是可以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合同到期再续签对以后赔偿有没有影响?
工伤合同到期再续签不会对以后赔偿产生影响。工伤赔偿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伤事实来确定的,与合同的签订时间无关。即使工伤合同到期后续签,员工仍然享有工伤保障,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因此,即使工伤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应该继续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障。
1、公司决定不续签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出,到期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离职手续。现已经过期并继续上班一月,视为双方已经续期,应补签新的劳动合同,如果此时公司拒绝签合同,可以自9月份开始要求双倍工资。
如果公司不要你,则属于违法解雇,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承担赔偿责任。
(签合同有一个月的宽限期,所以8月份没有双倍工资)
2、既然公司不要你了,绝逼不会同意替你多交三个月社保,因为你不在公司上班,公司担心你发生意外事故索赔。
3、社保自己交的话,最重要的是医疗保险不要断。养老无所谓(反正还年轻);工伤险是单位缴纳的(保障单位利益),你交不了;已经失业了,应该领取失业保险金,没必要继续要拿实业保险,反正也交不了,没啥影响。
4、公积金无所谓吧。
5、找到下家单位,也不会补缴的,不要纠结这些,对你几乎无影响。最后:如果可以,记得自己交医疗保险,这个险不宜断。重新缴纳的要连续缴纳三个月或以上才生效(具体各地政策不同),断档期发生疾病不给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