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业原工作地能领失业金吗?
一、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二、在职职工转移失业保险的条件。
本人到当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具体内容包括:您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单位及起止时间,以及未在当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证明。
凭此证可以作为您在该地的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待您在该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时,将保险所在地失业保险费年限与现在的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失业补助金异地就业会自动取消不?
会自动取消,失业人员如已在单位重新就业,单位已登记就业或申报参保,系统将自动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如还未就业或异地就业可到失业前单位所属的社保中心窗口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如何计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异地怎么领取?
回答如下:失业保险异地领取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在异地劳动局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你需要到另一个城市寻找工作,你需要先到这个城市的劳动局办理相应的手续,包括申请异地就业和失业登记。
2. 提交申请。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你需要向原籍地的就业服务中心提交失业保险异地申请。通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失业证、社保卡、***等。
3. 等待审核。就业服务中心会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核,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
4. 领取失业金。审核通过后,你可以通过邮寄或自行前往原籍地的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失业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失业金标准和领取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异地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复印件。
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制度。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为直辖市和地市级。 根据失业保险规定,可以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金转移领取申请,凭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金转移单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待参保地失业保险资金到账后,即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异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 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