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
以下是我的回答,太原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规定。
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规定。
伤残赔偿:伤残职工鉴定为1至4级的,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22、20、18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鉴定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为:一级伤残2000元/月,二级伤残1890元/月,***伤残1780元/月,四级伤残1670元/月。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请注意,这些只是一般情况下的标准,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您在太原的建筑工地受伤,建议您及时咨询相关的工伤保险机构或律师,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太原办理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太原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太原市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由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公章。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卡等。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医院出具,证明职工受伤害的原因、时间、地点、治疗情况等。
4. 受伤害职工的有效***明的原件、复印件(***的正反面)。
5.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工资卡、社保缴纳证明等。
6. 书面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原件两份(两个证人各一份),附证明人***复印件:证明职工受伤害的事实情况,由证人填写并签字。
7. 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首次门诊病历、出院病历、疾病诊断书(申请工伤认定时受伤害职工尚未出院的情况下提供)、首次X线、CT、MRI报告单等。其中脊柱(颈椎、胸椎、腰椎)损伤者,需提供受伤害后一周内的磁共振报告单。
以上是太原市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清单,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仔细查阅当地工伤认定相关规定和政策。
太原伤残津贴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本人工资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