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伤伤残等级9和10级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9Y元(工伤保险支付)
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46431.6元(工伤保险支付)
计算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2=795***元(用人单位支付)
计算依据:同上。
3. 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时长 Z个月=YZ元(用人单位支付)
计算依据:根据疾病编码(病历第一页有)及《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可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
最新山东工伤津贴调整消息?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此次调整的具体标准是:
1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增加125元;
2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增加120元;
3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增加115元;
4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增加110元;
5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增加105元;
6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增加100元。
1996年以前的工伤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再提高1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以2009年为基础上浮14%。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伤残人员,其护理费标准在我市2009年度基础上分别提高120元、90元和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