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签定之后还要做手术?
符合规定标准的再次手术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之后,需要再次手术,属于旧伤复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器械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待遇不变,按月发给。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湖北省人民***《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河北省人民***《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江苏省人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用医保卡和工伤认定书去住医可以直接在医院报销吗?
不可以! 工伤职工认定为工伤之后,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工伤职工持医疗机构证明和工伤认定决定书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但其中,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医疗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收取。
我想报工伤,不过病例写成了私伤,有没有影响?
会存在一定困难。
用人单位要求写成私伤,申请工伤认定可能因为没有诊断证明书而不予受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更改受伤原因。并且,用人单位很可能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写成私伤涉嫌***医疗保险基金,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处罚之后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作为工伤职工,听信用人单位花言巧语,最后吃亏的只能是本人,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没有其它有力证据证明,最后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