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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将于11月1日施行
近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津政令2019年第14号)经市人民***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天津市 工伤 职工鉴定为 十级伤残 的,享有7个月本人 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解除或终止合同按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和就业补助金3个月。
天津市《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知的要求,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
2019年新工伤赔偿规定
1、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天津市工伤保险规定
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9年天津市工伤保险提交的材料和流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院令586号)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法律主观:工伤保险申请需要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法律分析:申请。受理。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调查核实。
4、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5、(5)伤残待遇:须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书、鉴定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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