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员工受伤赔偿给谁?
归员工,《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所以,单位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虽然是单位购买但是保单利益直接归属职工个人,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保单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此外,个人在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后,仍然有权向雇主索赔。如果职工继续向单位索赔,单位还是要赔偿给工人索赔款的。但如果工人是以报销医药费用形式向单位索赔,应该工人从各个渠道所报销的药费赔偿总和不超过所花费总药费数额。如果工人以其他名义比如精神损失费、失能补偿费等向单位索赔就不同了。如果单位直接购买的是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属于单位,则单位可以用其支付职工对雇主索赔的款项。扩展资料:意外保险的赔偿是不能替代工伤赔偿的,工伤赔偿也不能扣减意外保险的赔偿。详细如下:
1、意外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意外保险是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的,它是企业给员工的***保障范畴,从本质上来说是员工的额外***,可以提前出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
2、意外保险理赔金也不能冲抵企业对工伤员工的补偿。企业给员工缴纳了意外保险,企业是无权领取员工意外保险的赔偿金的,或者以理赔金来冲抵员工工伤的待遇。远东一旦出险后,意外保险的理赔金受益人是员工本人,不能是企业。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是什么?需要职工个人缴纳会费吗?
你说的应该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立于1993年,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原国家劳动部同意,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障机构,是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非盈利组织。该组织以为职工群众服务为社会目标,以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为宗旨,以在职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解决职工自身实际困难为主要任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发生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业务,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共同构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2011年版)的详细内容是: 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以下简称“本***”)。 第一条 本***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会员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身体伤残以及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费用支出增加导致的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7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申请参加本***。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三条 参加本***的规定 1、参加本***的保障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