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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实施细则全文
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期间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或者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由于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及时贯彻实施新《条例》,切实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社医[2005]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颁布,将于2005年4月1日实施。
江苏泰兴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和就业补助金5万元。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20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2359元×20=84718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法律分析:工伤赔偿项目含: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生活护理费、***器具费等。如果构成伤残则依据不同等级进行赔偿。
解读江苏省工伤保险新规定
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用人单位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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