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法则?
海因里希法则(Heinrich's Law)又称“海因里希安全法则”、“海因里希事故法则”或“海因法则”,是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Herbert William Heinrich)提出的300∶29∶1法则。
这个法则意为:当一个企业有300起隐患或违章,非常可能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另外还有一起重伤、死亡事故。
海因里希法则是美国人海因里希通过分析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的法则。这一法则完全可以用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上,即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
2013伤残鉴定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旧工伤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三违占工伤事故的多少?
据有关资料统计表明,我国煤矿事故构成中,有80%以上是由于职工的不安全行为所致;美国调查7500起工伤事故,由于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占88%;日本统计8天以上的事故中,有96%的事故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多是由于“三违”行为所导致。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经过大量的研究,认为种类事故存在着“88:10:2”规律,即100起事故中,有88起纯属人为,有10起是人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综合造成的,只有2起是难以预防的,即所谓“天灾”;同时,他还认为,违章行为、轻、重伤事故、个体死亡事故和重大事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存联系,它们之间符合“1:29:300”法则,即在330次事故中,有300次造不成什么恶果,有29次为轻伤事故,只有1次会出现重伤和死亡的严重后果。可以认为,大事故是许多小事故积累的结果,是违章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和纠正所造成。可见,“三违”行为是煤矿事故的主要根源。
1 “三违”行为与事故
1.1 违章指挥与事故
违章指挥行为是指煤矿领导对职工下达违反“三大规程”的指令,并强迫职工执行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极大。
违章指挥是各级领导的特定行为。班组长、区队长、生产业务管理部室长、矿长、公司经理等等都有可能发生违章指挥行为,因为只有他们才有指挥、发号施令的权力。从安全生产实践中可以看到,不要说是领导的指令,甚至是领导的某一眼神,注意力的指向等,都会给职工带来暗示,使职工心理状态发生波动,从而影响职工的行为。虽然规定职工在权拒绝违章指挥,但是领导权力给职工的心理影响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所以违章指挥行为往往会带动、促进职工的违章作业行为,使之具有连锁性,即领导的违章指挥和职工的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行为会同时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领导者的违章指挥行为的危害性往往大于职工的违章行为。因此,违章指挥就有可能给煤矿生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造成违章指挥的原因主要有2个:一是凭老经验办事,认为过去这样做行之有效,而违犯“三大规程”,忽视了指挥的科学性原则;二是单纯片面急于追求进尺和产量,把安全置于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