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保险条例2020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该《办法》于2020年2月13日由重庆市人民***以渝府发〔2020〕22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工伤保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附则7章57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20〕8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20〕63号)予以废止。
不按规定穿劳保受伤算工伤吗?
劳动者不按规定穿劳动防护用品,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算工伤。劳动者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其在工作中受伤,虽然属于违章操作,但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不影响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劳动者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算工伤,不按规定穿,劳保受到的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工伤是***用个人无过错的原则,就说不管你个人有错还是没错,只要受到了伤害都可以认定而已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