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职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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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残疾抚恤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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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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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贵州省工伤护理费标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