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工伤认定规则?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申请日期填写是受伤时间还是就诊时间?
工伤认定的时间一般都是职员受伤之后的48小时之内,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三十天还没有申请的,可以职工自己或者是亲属在一年内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规定的,我们都知道,办事都是需要效率的,如果都没有时间规定,那么很多事情都会堆积,后果不堪设想,一般工伤认定是由用人单位申请,并且是在三十天内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社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要在60天内作出决定,超过时间是否有效?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 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 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 面通知申请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 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