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纳入工伤认定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 2014工伤鉴定和2021工伤鉴定有什么区别?
-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适用于什么人?
-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2014?
公务员纳入工伤认定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2014年。
《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在今年7月人社部制定的《人力***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要“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工伤保险政策”。
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至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2014工伤鉴定和2021工伤鉴定有什么区别?
工伤新旧鉴定标准差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回答:2014年4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以(法释〔2014〕9号)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共10条,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方式,并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
《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有以下内容: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因为劳动关系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其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适用于什么人?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2014--09--03 发布 2015-01--01 实施 也就是说,2015年1月1日之后职工所申请的鉴定,都适用该标准。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2014?
驾乘人员意外险是人身险中意外险的一种,是对车上的驾驶员以及乘客做出保障,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保司需要对司机以及乘客的人身安全进行赔付。其保障范围包括:
①乘车意外身故: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
②乘车意外伤残: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
③乘车意外医疗: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治疗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