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青岛七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青岛市工伤十级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青岛市工伤十级的赔偿标准是: 所以如果合同到期,或者马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的话,您可以得到的金额为: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7个月您本人的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4个月您本人的工资;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为1个月您本人的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这个问题,青岛市工伤十级的赔偿标准如下:
1. 死亡:赔偿金额为30万元,包括丧葬费和抚恤金。
2. 全残:赔偿金额为30万元,包括伤残补助金和抚恤金。
3. 丧失劳动力:赔偿金额为30万元,包括伤残补助金和抚恤金。
4. 一级伤残:赔偿金额为15万元,包括伤残补助金和抚恤金。
5. 二级伤残:赔偿金额为13万元,包括伤残补助金和抚恤金。
6. ***伤残:赔偿金额为11万元,包括伤残补助金和抚恤金。
7. 四级伤残:赔偿金额为9万元,包括伤残补助金和抚恤金。
8. 五级伤残:赔偿金额为7万元,包括伤残补助金和抚恤金。
9. 六级伤残:赔偿金额为5万元,包括伤残补助金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