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伤保险条例新旧,以及新的工伤保险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有何不同?
- 2、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1月1日实施,请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分析...
- 3、2020年广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 4、新修订《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将于11月1日施行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有何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新《办法》,除用人单位外,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具备申请工伤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保险,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指经2011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
提高了工伤待遇的标准: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调幅度不小。
各个地区也有相应的规定,是不同的,例如《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与《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就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主要是针对《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出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根据地方规定执行。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1月1日实施,请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分析...
1、提高了工伤待遇的标准: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调幅度不小。
2、在原来的规定中,因工死亡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计算补助。由于各地平均工资差距大,由此带来的因工死亡补助金差额也大。
3、但是,《***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最后条款对溯及力问题做了特别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4、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2020年广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58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令第117号)规定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一条 为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根据规定广西九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广西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新修订《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将于11月1日施行
1、近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津政令2019年第14号)经市人民***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3、天津市《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农民工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第九条明确,经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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