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伤保险第三十四条例内容,以及工伤保险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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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34――37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法律主观:工伤一般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项目,工伤赔偿主要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待遇 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死亡赔偿费用:工伤保险赔偿的死亡赔偿费用,赔偿期限为发生工伤之日起死亡之日止。
首先应知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十级伤残应当赔偿的额度,然后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私了的数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青海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
青海一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7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其他费用,诸如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
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
1、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减少储备金提留比例,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法律分析:具体内容标准如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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