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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令(第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器具的,应当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可以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两部分,根据伤残等级情况,分别按工资×月数,工资×百分比计算。
广西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实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广西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2、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58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令第117号)规定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广西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期限是12个月。该补助金是指在工伤保险患者发生工伤并经过医疗治疗后,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的一次性医疗费用补助。
5、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七)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有工伤的员工,一般单位都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才能到社保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然后再到原单位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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