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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是什么,
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项就上下班途中工伤,不仅有“放宽”,更有“收紧”。“放宽”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范围扩大。 “收紧”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上。
2、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综合这两项规定不难得出,交通事故包括非机动车事故,故骑电动车摔倒属于交通事故,其所受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3、关于“第三方伤害”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只有“第三方伤害”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看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的一般不算工伤,但是,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例如道路问题造成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的,不能简单界定是否属工伤,而应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判断。
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项就上下班途中工伤,不仅有“放宽”,更有“收紧”。“放宽”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范围扩大。 “收紧”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上。
现就如何理解和适用新《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2011)339号文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他们:本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通勤时间和合理的通勤路线。
...交警应弱势群体给予了同等责任,本应是员工主要责任这个算工伤...
1、如是交通事故且本人在事故中不负主要及以上责任,就可认定工伤。残疾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并不比普通人高,你的说法没有根据。
2、无法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不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该职工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3、你好,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与时间没有太大关系,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维护弱势群体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其享受合法权益。
4、以了解此情况是否符合工伤范围。建议与建议: 向公司报告情况:职工应向公司报告事故情况,让公司知道并协助处理,特别是当员工认为事故是由工作原因导致的时候。
5、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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