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江西省实施%3c工伤保险条例%3e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江西省2019年工伤险条例
- 2、江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
- 3、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法条
- 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
- 5、赣州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与核定(赣州市工伤保险)
江西省2019年工伤险条例
江西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规定。 要求:住院期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 江西省 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规定。
法律主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投保额按工程总造价的0.1%计,在工地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均可享受待遇。届时,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项目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据江西省住建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方案实施后,将有逾百万建筑业农民工受惠。
江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一条 为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的办法。从办法可知,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法条
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障的,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缴费。
2、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4、法律分析: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项目的费用。工伤赔偿共分为十级,是按相关等级进行划分。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5、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6136元。
6、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费用。工伤赔偿分为一到十级,是按照相关的等级进行划分。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
1、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2、第一条 为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3、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法律规定执行的。
4、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赣州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与核定(赣州市工伤保险)
1、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以下项目: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
2、标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3、医疗保险 待遇包括 医疗费 、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康复治疗费、***器具费、 工伤 津贴等。 有关标准和要求分述如下 : 医疗费标准:从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4、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无欠缴工伤保险费和补充工伤保险费;经市本级、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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