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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和处理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具体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认定了工伤,按照正常出勤,待遇不变。既然是认定了工伤,那么受伤后必须接受医学治疗,在整个治疗伤愈前所耽误的出勤期,都属于病***考勤。
视同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标准赔偿。工伤赔偿项目含: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生活护理费、***器具费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享有。
工伤认定之后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如医疗费用报销,误工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继续支付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青海省工伤一至四级伤残津贴领到什么时候
法律分析:四级伤残津贴可以一直领取到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5岁,男60周岁),按月发放。通常,四级伤残可领取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
伤残津贴由单位发放,一直发放到退休,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国家规定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原则上是终身的。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职工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就可以申请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分为一次性支付与分期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可以进行选择。如果是一次性支付的,那么一般是在工伤鉴定后一年内进行赔偿。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5个月。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青海西宁工伤赔偿标准是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修改)明确规定的。发生工伤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1-4级伤残农民工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法律依据:《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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