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太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太原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山西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 2、山西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 3、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 4、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5、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 6、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山西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法律分析: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分析:工资是上班的劳动报酬,企业退休人员退休之后,原用人单位就不再发放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或者子女可以依法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丧葬费发放标准是5000元至6000元,抚恤金发放标准是15000元至16000元。
法律分析: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一般有以下几个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法律主观:企业在职职工和 退休 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 工资 一次性发给。
山西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1、法律分析:山西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包括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
2、第二十三条 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
3、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7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除工亡职工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工工伤证》。《职工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不得扣留。职工工伤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4、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本人工资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什么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区先后四次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对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改善民生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解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登记的业务范围,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业务范围跨行业的,按照用人单位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五级至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登记的业务范围,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业务范围跨行业的,按照用人单位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保险的单位为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简称新办法)***用列举法明确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登记的业务范围,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业务范围跨行业的,按照用人单位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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