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沧海角九号是深海还是浅海?
- 对厦门海沧某幼儿园有同学在活动时不小心踝骨骨折,经协调幼儿园赔付2万3,怎么看?
- 海沧大桥货车可以走吗?
- 70岁拾荒老人掏挖危墙“偷”水管被压身亡,村民已挂指示牌仍被判赔16万元,冤吗?
海沧海角九号是深海还是浅海?
是浅海,深海和浅海的区别主要是深度、地形地貌、物种的区别。 国际将水深大于500米的海域称之为深海,将小于500米的海域叫做浅海 浅海多处于大陆架的范围内,地势平缓,而深海有地势崎岖的峡谷地貌 浅海阳光充足,受洋流影响大,氧气充足,植物浮游生物众多,所以大多数海洋生物多集中在浅海而深海阳光微弱,氧气不足,水压大,只有极少数生物能在深海生存。
对厦门海沧某幼儿园有同学在活动时不小心踝骨骨折,经协调幼儿园赔付2万3,怎么看?
百业乱象,幼儿小学中学大学教师,只是应试教育的产物,流水线产品,考试一个比一个强,但是,特殊行业有其特殊的要求,不比工厂工人,所以,对教师的要求要高一些。现在,社会风气也不好,想当年我们上学,头碰烂老师领医院缝针,回到家还怕家长收拾,那有跑到学校闹的,孩子顽皮,磕磕碰碰很正常。
这没有什么好说的,幼儿园必须赔偿。
由于幼儿不懂事,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必须由监护人时刻予以监护和照料。家长将幼儿交给幼儿园,监护职责也转移给幼儿园。因此幼儿园对于幼儿就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负有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厦门市某幼儿园幼儿受伤***,作为幼儿园有三处做得不到位的地方:
第一,幼儿园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存在安全隐患,会给幼儿造成损害。
第二,幼儿园的老师和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义务,未看管好幼儿,致使儿童受伤。
第三,没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幼儿受伤不能及时作出处理。
因此,学生在幼儿园上学的时候受伤,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双方协调解决,可谓是明智之举。双方各退让一步,一切问题都好解决了。
对厦门海沧幼儿园有同学在活动时不小心踝骨骨折,经协调幼儿园赔付2万3,怎么看?
谢邀,孩子在校的安全,牵动着园方和家长的神经,大家都很重视。
就题主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看,***的处理是没有瑕疵的。可能很多人不能理解,下面我们就法律、管理和情理来聊一聊这个问题。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显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受害者为幼儿,且教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完全适用本条。从法律层面来讲,***的处理具有合法性。
其次,园方的管理。我的一位朋友刚好是幼儿园园长,每每相见都会说,现在的工作压力大,不仅要完成教学任务,最最重要的就是幼儿在园的安全。幼儿这个年龄段好动、爱探险、求知欲强……,孩子们从入园到离园,不仅要关注幼儿的衣、食、住、行、睡,还要保证幼儿们的育、体、娱过程中的安全。教育设施是最常用到的,显然对于本案中的设施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测试,安全考虑欠缺。所以,园方为保护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应全方位无死角的进行安全考虑和甄别。
谢谢邀请。
幼儿在幼儿园一日活动的安全,幼儿园有看护的责任。所以一旦有幼儿受伤,造成严重伤害和损失,家长都会去找幼儿园要个说法,不管怎么协调,幼儿园最终都是免不了要赔偿。
但是话说回来,虽然我们把孩子交给幼儿园,但是老师真不是万能的,一个班那么多孩子,老师不可能时时刻刻盯着某一个孩子,有时候孩子淘气起来,在老师的眼皮底下跑跳碰撞了,拉都来不及。
有一个幼儿园当老师的朋友曾经给我讲了一件事。有一天,孩子在排队洗手准备吃点心,她就在队伍旁边看着孩子一个一个来,突然有两个孩子从后面撞上来,最前面那个孩子的头被撞到挂毛巾的钩子上,流血了。幼儿园马上紧急处理后送医院缝针,虽然只是皮外伤,但是会留疤痕,所以家长心不甘,一直找幼儿园要说法,最终也是赔偿解决。
她说她们在幼儿园最重视的就是完全教育,每天都在跟孩子强调要
怎么注意和小心。但是有的孩子就是天生淘气好动,又不能限制他们的活动,像上面那两个孩子在后面推撞,生活老师其实看到了的,但是来不及拦住。
所以在幼儿园工作的老师压力都很大,我们作为家长的在家里也要配合幼儿园做好孩子的完全教育,加强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孩子在集体活动中一定要遵守秩序,防止意外发生。
总之,意外伤害谁都不想,家长和幼儿园要互相理解和配合,让孩子在幼儿园度过安全的童年。
这个事情真的很难去定论做的对或错,因为每个人都会有不一样的想法,如果是我,我肯定也会很生气,但是会看什么原因造成的,该学校负的责也肯定要负,但也不能得理不饶人,到最后要对簿公堂,要不然以后孩子在学校老师把他看得死死的,就为了怕磕着碰着引起不必要的官司,或者没有幼儿园敢收孩子怎么办,都说了是不小心,孩子在幼儿园老师肯定要看顾好,但是又不能限制活动自由,偶尔磕碰很正常,以后孩子大了这样的事情也难免不会出现,除非把他保护的特别好,
我们这去年有一起幼儿老师打孩子把孩子推倒磕破头的,那这样的事情是决不能姑息,一定要让她受到惩罚的
我说我儿子幼儿园平时在操场玩的机会不是很多,原来幼儿园也害怕孩子出意外,惹官司毕竟孩子小,只有放学我们接着孩子了才能撒欢了玩一会儿,唉😔,正是爱玩的年龄却要在教室度过
海沧大桥货车可以走吗?
根据规定,海沧大桥货车是不能通行的。
1. 因为海沧大桥是高速公路,货车上路会给交通带来影响,而且会有安全隐患。
根据法律规定,货车不能通行高速公路。
2. 虽然有些货车司机想要走海沧大桥,但是这是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也可能会导致交通意外事故。
因此,海沧大桥货车是不能通行的。
3. 如果有货车需要过桥,可以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者路线,以避免违法行为和安全问题。
70岁拾荒老人掏挖危墙“偷”水管被压身亡,村民已挂指示牌仍被判赔16万元,冤吗?
问:70岁拾荒老人掏挖村民围墙“偷”水管被垮塌的围墙压住身亡,村民已设置了指示牌、水马和警戒线,仍被判要给超过16万块钱的赔偿,你怎么看?
4月7日据东南网讯,厦门海仓区一70岁捡垃圾的老人在去年(2018年)4月28日途径村民在建民房工地,越过工地警戒线刨开墙脚泥土以获得***的水管,熟料墙体倒塌将拾荒的老王压埋,老王不幸去世。
老王家人状告修自建房的村民及其邻居,要求赔60万左右。这对修房者来说无异于祸从天降,捡垃圾的老人不请自来,不慎被倒塌的围墙压埋身死,值得惋惜和同情。
然而惋惜归惋惜,同情归同情,当讨论责任划分时,谁都不愿担责,老王被压身死的责任应由谁担呢?
于情于理上,大家会普遍认为拾荒者挖取村民的水管被压死了活该,是其命不好,罪有应得。但既然人已故,且有权威的《非正常死亡证明》认定为「溺水」,村民不破财看来是不可能的,即便不判赔,也可能会调解。
刺楸根据新闻了解到,村民修自建房是经批准的合法行为,但施工超过了批准的范围。设置了提示牌后万万没想到有人会进入工地「偷」水管,更不会料到此人会作茧自缚抠围墙被压死。那被判赔16万余元冤枉吗?
刺楸个人认为应判断拾荒者抠水管的行为属于捡还是「偷」。所谓拾荒,就是捡垃圾、捡破烂,理应去垃圾桶和垃圾堆里捡那些被人丢弃的东西,或者捡路边那些已明显无人要的丢弃物。
而村民在建工地上的东西(例如破损的水管),即便看上去已无多大用处,但物主可能还有其他用处,也可拿去卖钱,在未放弃物权之前,仍属于私人财产,不请自取与偷盗无异。
工地围墙脚***的水管可能是村民旧房的排水管,在修房子时未彻底拆除,即便有破损,但不能据此判定为无主物。
拾荒的老王抠水管于情于法都不符,在情理上村民看似不需担责,毕竟老王有错在先,且作为成年人能判断工地围墙的危险。但修房的村民也脱不了爪爪,也存在过错,但并非负主责。
以往也有类似的***,比如河北农民撒拌药玉米粒致死107只羊,因没贴警示语而需担责,理由是没让他人知晓拌药玉米粒的存在。
而在这件事中,修房的村民已设置了指示牌,有「施工现场请绕行」的提示,并安有水马和警戒线等安全设施,可谓尽到了告知义务。既然该尽的义务都尽了,被判赔16余万元,冤不冤?
这件事又很特殊,而判赔的理由差不多是:
1、围墙之所以成为危墙,是修房者挖地基将围墙脚的条石挖空了,影响了围墙的稳定性。
2、对因挖地基而影响围墙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未尽提醒义务,也未***取有效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