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zhigong)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从哪一年开始有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最早是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三)自残或者***(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自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的。2011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004年以前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补偿标准,实行的是《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指定的规定,基本上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补偿标准较低,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补偿。一般是报销医疗费用、调整岗位不降低工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死亡的只有十多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可以按死亡工伤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享受定期抚恤金。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致残有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有了就业补助金,死亡待遇也有了加大幅度提高。
2004年***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与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是废止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可以退休的规定,致残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增加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略有改变。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修订之后,大幅度提高了工亡职工工亡补助金。《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
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并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至退职养老或死亡时止,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与复工时本人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