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七级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引起的疾病或者职业病,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七级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七级工伤的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生活费,具体补偿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伤残程度和伤残评定等级进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月平均工资的12倍,最低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60%。
根据江苏省的相关规定,七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伤残津贴为月工资的30%至5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工资的12至24倍,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住院伙食补助为每天30元,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丧葬费为月工资的6至12倍,死亡补助金为月工资的24至48倍。具体赔偿标准还需根据个人情况和工伤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江苏省七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身体损伤或职业病引起的伤残等级为七级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七级工伤的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低于19,000元,定期伤残补助金每年不低于1,900元,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规定进行报销,住院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同时,对于死亡的七级工伤职工,其遗属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江苏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
江苏省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为每天150元,护理人员一天24小时在医院护理工伤职工,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标准支付。如果护理人员是工伤职工的亲属,则护理费不予支付。另外,如果工伤职工在医院住院期间,需要特殊护理的,护理费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天。
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其实工伤保险待遇大部分与年龄无关,只有一项是与退休年龄有关。那就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什么这么说??其实,任何单位招用残疾人慎重考虑的。虽然招用残疾人,会抵消一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是实际情况不是这么算的。
残疾人的就业成本会比普通人要高出许多倍。因此呢,劳动者因工伤被评残后,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要支付一部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会说,不是我提出的事,是劳动者提出的。不管怎样,是在你单位期间发生的工伤,你必须负这个责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2、这种程度的工伤职工可以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就业补助金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必须的经济补偿金。
有的人会偷着笑,我在距离退休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好几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反正我要退休了,正好占便宜。
其实不是这样的,距离退休前五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年减少20%。如果是最后一个月,你就会一分都得不到。
江苏省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九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和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各地允许上下浮动均不超过20%。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解除劳动关系时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视同为工伤,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令第103号)(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7.1.1)第十九条。
江苏工伤职工配置***器具维修费怎么确定?
离职时更换***器具费用自理.
九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之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旧伤复发和***器具更换费用,离职之后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更换***器具,有工伤职工费用自理。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