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中,因个人原因而出现工伤事故是否合理?
- 受了工伤,去医院的时候,厂里让自己垫付医药费,这是否合理?不是公司垫付医药费吗?
- 工伤保险,政策,赔偿是全国统一,的,还是每个地方都不一样?
- 工伤可以当做病假算对不对?
劳动法中,因个人原因而出现工伤事故是否合理?
工伤是不追究劳动者责任的(***,自残,醉酒,***除外),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的,无论是否违章操作,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受了工伤,去医院的时候,厂里让自己垫付医药费,这是否合理?不是公司垫付医药费吗?
你要搞清楚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是你,社保局作为保险人负有向被保险人理赔责任,而公司只是投保人,除了工伤保险不予理赔的部分之外公司没有其他赔付义务,就如同交通事故一样,法律并没有指定企业有垫付义务,从人情上可以说有垫付需求,所以企业是否垫付你还真没办法强制它!
本人也是工伤患者。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所产生的医药费是由工伤保险支付的;但住院单位需支付20%的费用。员工上班时发生工伤,正常情况下是由单位先行垫付(有些伤一次医疗费用就比较多,个人垫付有时垫付不起,并且到工伤保险报费用,钱要个多月才能到手),医疗过程结束后,再由单位负责工伤保险这块的职员到工伤保险科去报销费用。
本人也看到过几个工伤病人是提问者这样在单位借钱看病的。单位愿意借钱给你也算正常,如果不愿借就不正常。注意了住院有20%是工伤保险不出的,这个钱是单位出的。有些伤者自己出了,说单位不愿出。这个可以告的。人有时需要厉害点。
工伤保险,政策,赔偿是全国统一,的,还是每个地方都不一样?
离职时候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是各省规定,其他都是统一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0-39条是工伤保险、单位支付各项赔偿金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工伤可以当做病***算对不对?
1、只要认定下来工伤,不需要算病***,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