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障法对参战人员有何规定?
新颁布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并没有参战人员怎么界定的,而在2018年07月2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第9条“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已经有了明确的参战人员界定政策: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并公布于2021年1月起实施。这意味最新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内容出台,那立法后参战退役人员如何优待呢?
立法后参战退役人员如何优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章优待和抚恤规定,立法后参战退役人员将获得以下优待:
1.各级人民***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2.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湖北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军人为何旧伤复发是工伤,那么如何理解军人优待条例第33条规定呢?
享受所在单位同等工伤人员的待遇,这句话里面有文章的。
***如你是腰伤了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那就是名正言顺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工伤人员的待遇:工伤***期,工资、***一样不少; ***如你是腰伤了的残疾军人,患上感冒要病休,那就不是名正言顺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工伤人员的待遇。而是要看你自己是不是领导(领导感冒反而可以收礼)?你在单位的人脉关系这样?可以给你名正言顺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工伤人员的待遇,也可以算你病***处理,两种处理都是合理合法的。在单位旧伤复发,是不是因为工作发生的工伤事故。如果是的那就要上报社保局,进行工伤鉴定,而后就有工伤基金负责医疗费和一次性补偿。如果不是、仅仅就是部队的旧伤复发,那就不可能单位再为你发放医疗费和一次性补偿,因为你的抚恤金水平已经得到补偿。在私企打工的就更加不会给你任何补偿,反过来解除合同倒是见了不少。回答你的是一个已经经历过类似事宜的五级残疾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