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当在工地上班发生工伤时,要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包工头是个人,双方之间是形成的最大可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工伤赔偿主张就难以实现,当找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将以种种理由譬如不是其单位员工等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种情形的工伤赔偿,发包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工伤发生时应立即报警,送医救治。
事业单位工伤哪一年进入社保?
事业单位自1999年1月开始缴纳失业保险,2006年7月开始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认定的时效如何规定?
本不想说的。已经有标准答案了。但是看到了错误的答案,觉得有必要回复一下,以正视听。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也就是说,单位应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单位不申请,或者在30日内没有申请,工伤职工可以在在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认定申请之前的工伤待遇,由单位承担,基金不支付待遇。也就是说,单位30日内没有申报的,伤害发生之日起到申报前的待遇由单位支付。当然,前提是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待遇都是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一定要及时申报,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30日内向投保地的人力***与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用人单位逾期不报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有一年时间向投保地的人力***与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逾期不报,人力***与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停工留新期到代么时间结束?
工伤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时间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开始计算的,一般停工留薪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