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工伤条例是怎样?
1988年至1994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该《办法》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30日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规定于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些文件中
工伤认定的时效如何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一定要及时申报,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30日内向投保地的人力***与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用人单位逾期不报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有一年时间向投保地的人力***与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逾期不报,人力***与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本不想说的。已经有标准答案了。但是看到了错误的答案,觉得有必要回复一下,以正视听。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也就是说,单位应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单位不申请,或者在30日内没有申请,工伤职工可以在在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认定申请之前的工伤待遇,由单位承担,基金不支付待遇。也就是说,单位30日内没有申报的,伤害发生之日起到申报前的待遇由单位支付。当然,前提是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待遇都是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申请书从受理那天起,一般最长时间是多少?
应当是从劳动者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被受理之日起,60天内出工伤认定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