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发生***,工伤与侵权赔偿可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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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侵权发生竞合,受害人是否可以主张双重赔付?
工伤与侵权竞合双赔还是补充模式
首先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侵权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另一个是工伤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因此,职工对于其工伤,有权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受害人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当工伤与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人是否可以主张双重赔付,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可以主张双赔模式,但医疗费除外。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受害人就医疗费是不能重复主张的。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除医疗费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另外,工伤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关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以及第三人,依据各自不同的义务而承担相关责任,第三人进行侵权赔偿,并不能因此而减轻或者免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在双赔模式下,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救济,对工伤职工最为有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受害人不能主张双赔模式,工伤与侵权应是补充模式。许多省市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意见时,倾向于按照补差原则处理。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双赔还是补充模式时,应由地方***的实施意见统一的司法实践标准。
首先,可以兼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显然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冲突。
比如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专属于工伤保险。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项目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等项目,属侵权赔偿***有的项目。此类项目性质不同,且具有专属性,工伤职工可分别主张同时获赔。但是医药费就只允许报一次。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从这条法规中,可以理解,在第三人侵权时在医疗费用上***用民事赔偿在先、工伤保险在后的补充模式。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工伤的,承担完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有利于实现受伤职工合法权益最大化。
出差发生***之后,别光忙着***理赔和疗养。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申报工伤。单位不申报,本人要在一年之内申报。遗忘或许损失惨重,详见案例《工作第四天就发生交通事故,她错过了3个月,损失远超3万》
延伸阅读:
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者侵权赔偿不得兼得;社会保险法出台生效后,将这一条款删除。如果只从社会保险法这一变化来看,国家已经允许两者可以兼得。
但是,由于劳动保障法具有地域性特点,在有些省份禁止二者兼得,这些禁止二者兼得的省份,一般都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所以,具体是否二者可以兼得,要以所在省份的具体规定为准。
我正好代理过这类案件,很明确地告诉你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可以兼而有之,但医疗费用除外。
首先,出差属于履行工作任务,法律规定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构成工伤。另一方面,发生***肇事车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伤者因此遭受的人身损害。也就是说,伤者既能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能要求肇事车主赔偿损失。那么,法律支持伤者获得双重赔偿吗?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伤者既能要求肇事车主赔偿,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为什么医疗费用不能双份求尝呢?因为医疗费用是补偿性质的,是对伤者损失进行填补,因此只能享受一份。而其他费用比如残疾赔偿金等是赔偿性质的,所以双份求尝并不冲突。
首先明确的说是可以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的,只是对于某些赔偿项目只能计算一次,例如医疗费等实际损失。提问情况很明显,发生***是在工作时间为了工作目的,认定为工伤是基本没有问题的,享受工伤待遇也比较正常,关键是可否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赔偿。
目前对于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有以下两个,一个批复,一个司法解释,批复规定比较直接,《最高人民***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另外还有一个司法解释有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仔细分析法律条文,意思就是获得工伤待遇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侵权一方主张民事赔偿,即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最终获得工伤待遇赔偿;因为还有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可以继续主张侵权赔偿,本案是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可以主张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
联系事故来说,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最好同时主张,毕竟处理程序上需要时间,最终总有一方赔偿进度较快,在一方赔偿金到位后,另一方的赔偿会参考,多数省份会将实际发生的损失,例如直接的治疗费及身体恢复器械费等只计算一次,而其他赔偿项目因为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法律也并不禁止同时获得赔偿,是可以都得到支持的。
2002年在煤矿受伤,鉴定工伤四级五十五周岁可以退休吗?
可以。
可以正常退休,具体年龄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当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当退休。
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认定的职工可以获得相关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生活费等。
如果因工伤致残程度为四级,且已经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之后,可以申请提前领取养老金。因此,根据提供的信息,您可以申请提前领取养老金。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具体的政策和申请程序。
关于这个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退休。根据本题描述,鉴定为四级工伤,职工已经达到五十五周岁,因此可以申请工伤退休。具体退休条件和流程,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人力***社保局。
可以退休。
因为在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职工受伤后,可以根据伤残程度获得一定期限的伤残津贴,并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有资格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减轻劳动或者休息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者前述职工停止工作或者已死亡的,其社会保险关系不断。
因此,工伤四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工伤职工已经符合退休条件可以退休。
不可以
煤矿轮换工工伤四级不可以退休,但可以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轮换工是***经济时期的产物,岁劳动法实施,各类人员身份已经被打破,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因工负伤鉴定为四级伤残的,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