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伤残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青岛伤残赔偿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为什么青岛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新标准比旧标准赔偿的还少?
根据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合并计算,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分开计算的,医疗是工伤基金支付、就业补助是单位支付,但国家的没有给出具体标准,标准由各地制定相关比例,但总数应该是超过旧标准的
青岛工伤护理费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3元、173元、163元、153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以2019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61元为基数计发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青岛的工伤人员可长期住院医疗报销,这是真的吗?
谢邀。
青岛市最近确实出台了一个关于工伤人员长期住院治疗报销的相关政策,但是你的这个说法不是完全正确。
青岛市出台的这个政策全称是《关于工伤职工长期住院医疗结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这条新出台的规定将从2018年1月1日起。
《通知》中规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级别达一至四级,且有护理依赖等级的,便可以申请长期住院医疗服务并纳入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具体到哪些情形,《通知》中也有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长期住院医疗服务:
(一)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Ⅱ级以下的;
(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的;
(三)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
(四)其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需要长期住院医疗的。
也就是说,工伤失能的人员才能够申请长期住院医疗并报销。但是,在长期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并按规定标准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但不得同时享受其他工伤医疗待遇,青岛市的社保部门将会按照“定额包干管理”的办法进行结算。目前公布的第一批工伤失能职工长期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共有1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