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已修改为什么还是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国目前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10年修改、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先是由2003年4月16日经***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布时间是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586号又公布了《***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这个决定经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年前工伤十级现在离职还能申请工伤医疗补助金吗和工伤就业金吗?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是可以的。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
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
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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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至目前仍然生效,也就是说,在这期间发生的工伤都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用人单位是否有依法为你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当地的标准全额缴交,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为你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有依照法定程序为你申报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工伤赔偿账户可以更改吗?
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诉讼解决,***到***申请退回。资金到账应该符合这个必要条件:***和姓名对应并且无误。你这种情况***都写错了根本打不出钱,也就是说你的赔偿目前还没有打出;
目前你需要和人力或者财务沟通,更正***。
可以更改。
因为工伤赔偿账户是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设立的,如果需要更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等,以及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和手续,以备后续需要使用。
工伤赔偿账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的权益而设立的,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共同维护好这个账户,确保其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如果有任何问题或疑虑,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律师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