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可以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吗?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个体户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而不是征收,不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强制的,如个税。
就目前国家政策而言,从来没有规定个体户缴纳失业,工伤保险,第一,个体户是自己经营,没有用人单位,不涉及到失业,所以也用不着缴纳失业保险,第二,个体户没有用人单位,是自己为自己干活,所以也涉及不到工伤,自然也用不着缴纳工伤保险,再有,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是无法缴费的。
关于养老保险,国家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是强制的,只要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就必须缴纳养老保险,而对灵活就业人员,则不强制,缴不缴费,全凭个人自愿,所以也谈不上征收。反正你不缴费,不发给养老金就是了。
如果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户,是可以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的,具体来说就是可以免征2-6月份的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如果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户,则不能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
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因此,个人受工伤后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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