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帮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当员工发生工伤,企业还需要另行单独赔付员工吗,为什么?
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购买有保险的,先报保险。住院时有保险的,保险和工伤一起报。治疗后,在有效期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有伤残的,再提出书面伤残鉴定,如果能评上伤残等级的,再按伤残等级赔付。就算公司帮员工购买有意外保险,在工伤范围内,只保公司利益,受工伤的员工只需配合公司去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公司有帮员工购买有社保,有人社局帮公司赔付工伤赔款。如果没购买社保,公司自己赔付。如果公司是扣了员工的钱去购买意外保险,那意外保险赔偿金就归员工所有。
评定上有伤残等级的员工离职时会得到公司赔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为什么,就是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再说有了伤残是因为工作导致的,公司不该赔点钱么?如果公司不想有赔钱这个损失,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转嫁公司的这个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1995?
《工伤保险条例》是1995年原劳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原单位一直给交工伤保险,在现单位出了工伤事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能用吗?
工伤事故出现一年内,可以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就无法申请了而且不是现在单位造成的工伤,单位也没义务给你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