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归公司还是个人保管?
工伤认定书有一份是自己保存的。你这种情况肯定不合理,因为你爸爸的劳动关系还在,并没有解除,还是他们的职工,只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各种社保都要享受的,企业有这个义务,因此第一步先找倒闭清算小组,第二步找仲裁,第三步找***打官司,工伤保险条例也明文规定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只买了劳商业保险,现在出现了伤残能按工伤赔偿吗?该怎么办?
谢谢邀请!
题主的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来讨论:单位购买的是团体意外险;单位购买的是个人意外险,只不过是单位出钱而已。
如果是团体意外险,意外导致伤残后,如果想按照工伤来索赔的话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意外伤残发生在上班期间。第二意外伤残的发生不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提供齐全的理赔材料,致电保险公司人工客服或者联系保险代理人,按照流程正常理赔就可以。
如果是个人意外险,只要具备意外伤残不是第三方造成得就可以了。由于不是团体意外险,因此也就没有工伤一说,提供齐全的理赔材料,致电保险公司人工客服或者联系保险代理人,按照流程正常理赔。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团体意外险还是个人意外险,如果意外伤残是由于第三方(也就是别人)的原因造成,要根据相关相关规定向第三方追偿,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希望可以对保险方面有困惑的朋友有所帮助,欢迎大家积极点赞评论。同时欢迎大家关注我的头条号,更多精彩回答敬请期待。
我们在企业就业,就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保障,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依法及时为我们缴交社会保险。
如果企业没有帮员工缴交社会保险,而是购买了商业保险,且商业险的受益人为员工的话,当员工发生收到意外伤害,则可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理赔,但不能抵消工伤待遇。
那发生工伤时是不是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了?
并不是!还是可以享受的!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没有给员工缴交社会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应当照常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但是相应的工伤风险跟待遇都应是企业承担。具体待遇申请流程应当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流程办理。
如果单位一直没有帮员工参加工伤保险,那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并且单位还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如果发生工伤后再参保呢?这部分费用谁来出?主要看是参保生效前还是参保生效后。
单位只参加了商业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出现伤残,是不是按工伤得到赔偿,这个问题,首先应该说,不论单位参加什么保险,只要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就可以认定工伤,并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发生工伤,首先应该认定工伤,认定工伤之后,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并不妨碍职工按工伤得到的赔偿,因为单位只参加了商业保险,所以应该首先商业保险得到的赔偿,商业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单位给予补足。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
1.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2021民法典劳动工伤法律法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2021年工伤赔偿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工伤伤残的程度确定,例如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021工伤保险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