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原文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如下: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可以查阅相关的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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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钱老板压住不给应该找哪个部门?
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直接支付。
北京市人民***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直接(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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