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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1、根据《广东省 工伤保险条例 》,可知广东省 工伤保险 待遇的相关内容如下 第29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 ,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办理伤残 退休 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4、特别针对建筑工地的职工,他们的工伤待遇将参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11121元/月来确定。对于达到一到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患者,他们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待遇等。
5、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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