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是什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妁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因工伤致残,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应当根据参保人残疾等级标准和工伤保险参保年限确定。
对于残疾等级为一级至***的参保人,伤残补助金应当由参保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垫付,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残疾等级为四级至十级的参保人,伤残补助金应当由社会保险基金直接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调换工作、开除或者其他形式变相侵犯工伤保险权益。
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在实施人事变动时侵犯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